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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瀑布一日游被毁了,因为我们没有被告知我们需要租一艘船。法院表示,这是严重违反合同,但不是欺诈。 —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 张景舟)3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旅游消费纠纷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五年来案件审理情况,并宣读法律意见和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邹先生花了1517元去参加“瀑布一日游”,但旅行社不知道他必须自己坐船,而且司机也找不到路,所以最终没能到达景区。邹某以诈骗罪要求“退款三赔”。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隐瞒关键行程和费用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但由于旅游产品是正品,该行为并非欺诈,而是执行缺陷,因此不适用三倍赔偿。邹先生购买了一款名为“某瀑布一日游”的产品(英文)该公司网站上宣传的旅游产品中,有“司机+VIP包车+酒店接送)”的行程,行程总费用为1517元。行程当天,大象未能到达目的地瀑布。邹先生表示,由于公司原因,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游览宣传页面上列出的瀑布。具体来说,行程前一天下午,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邹先生确认订单,但没有提供行程或游览详情当天,聘用的司机所走的路线无法到达景区,公司也没有做出任何调整,解决司机找不到路的问题,必须自行乘船前往景区,但邹先生和公司均表示,合同中并没有注明一日游需要乘船,且需由邹先生付费。亲自驾驶船只或与船只操作员联系。邹先生提起诉讼,指控某公司存在欺诈、虚假广告行为,要求返还合同款、支付损害赔偿金,并赔偿合同金额的三倍。仲裁员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合同中没有明确一日游需要船只,邹某需自行支付船只费用或联系船只经营者。现有证据表明,邹某因上述原因未能到达约定的景点和瀑布,未达到合同目的。我已证明。亲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特别是涉及船游及相关费用时,未事先向邹某透露合同中约定的旅游线路名称和地点信息。这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至于该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或虚假广告等情况,旅游局公司公开网站上所列产品客观真实存在,但向邹某提供旅游服务涉及违约行为,不属于欺诈行为。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邹先生1517元的路费,并支付路费20%的损害赔偿金。法官确认,游览已定景区是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旅游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和广告义务提供旅游服务,全面、完整地告知消费者费用分摊、旅游计划等关键事项。当促销内容不明确时,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向消费者传达服务细节,确保消费者的出行计划得以实现。如果旅游服务商未充分披露行程及其他不可避免的重要细节造成消费的游客未游览景区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将被视为违约,将退还旅游费用并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编辑杨海遮瑕林超